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7月1日起湖北省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湖北首个针对农村地区制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介绍,该标准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分3档监测管理7种污染物。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表示,不搞一刀切是该标准的亮点之一。据介绍,规模在吨至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在5吨至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规模小于5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则执行三级标准。
同时,湖北省标准更注重实效。据介绍,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该标准选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工艺可达标性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称,该标准的出台明确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要求,有利于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和治理技术,提高全省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化水平。
据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年1月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附: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年1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海波、唐璐、王琪、黄雯、杜江坤、鲍建国、李龙媛、谢丽媛、夏强、陈诗、黄迪、计盟、王国晖、黄璐怡、朱晓伟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引言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渔业水质标准
GB/T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法
GB/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2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未达到建制乡镇标准的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地区机关、学校、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及家庭农副产品加工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ed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污水回用sewagereuse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渔业和景观等用水的行为。
3.6小微水体smallwater
指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河小溪、沟渠、池塘、坑塘、鱼塘、门口塘、小湖泊、小山塘等,具有流动性差、自净能力弱的特点。
4一般要求
4.1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
――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规定;
――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规定;
――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规定。
――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湖北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2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GB/T的规定。
4.3m/d(含)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执行GB的规定。
4.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体,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5.2分级
5.2.1规模在m/d(不含)-m/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5.2.2规模在m/d(不含)-5m/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
a)出水排入GB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b)出水排入GB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水污染物排放行二级标准;
c)出水排入小微水体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二级标准。
5.2.3规模小于5m/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三级标准。
5.2.4处理设施位于GB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湖泊保护区外围米、GB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江河岸线外缘50米范围内,不区分规模和出水排放去向,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5.3控制项目
5.3.1水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共4项,分别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
5.3.2水污染物的选择控制项目共3项,分别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5.3.3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氮和总磷控制指标。
5.3.4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氮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氮控制指标;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磷控制指标。
5.3.5有乡村旅馆饭店餐饮废水排入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5.4标准限值
5.4.1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的规定。
5.4.2水污染物排放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2的规定。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
6.2对规模大于m/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监测1次;规模小于m/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取样频率至少1天3次,采样间隔不低于2h,取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6.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湖北省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湖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本文综合自湖北日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转载自:村镇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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