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熟悉氮气发生器惰气系统的用途、操作和测试,该系统是否已按厂家说明和公司程序进行操作和保养?
问题主题
氮气发生器惰气系统
船舶类型
油轮、化学品船
重组船舶检查问卷顺序
机舱、集控室
出版物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欧洲工业气体协会:《变压吸附装置、膜式制氧装置和氮气发生器的安全安装与操作》
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油轮和终端安全指南》第六版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标
确保氮气发生器惰气系统始终输送符合其设计标准的惰气。
行业指南
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油轮和终端安全指南》第六版
11.1.5.2惰气系统保养
甲板和轮机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惰气系统得到妥善保养和正确运行。
为证明惰气装置全面运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在船保持该装置的检查记录,包括缺陷及其纠正。
欧洲工业气体协会:《变压吸附装置、膜式制氧装置和氮气发生器的安全安装与操作》
4.4氧气危险
浓度高于23.5%的氧气比正常空气产生更大的火灾危险。虽然氧气不可燃,但它能有力地加速可燃材料的燃烧。不会在空气中燃烧的材料,包括耐火材料,在富氧环境中会剧烈燃烧。虽然燃烧总是需要点火能量源与可燃材料和氧结合,但控制或消除可燃物是一个预防步骤。润滑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材料可与较高浓度的氧发生剧烈反应,应避免二者混合。
值得注意的是,氮气发生器产生的废气中含氧量明显大于23.5%,如果不进行适当的排气,就会产生富氧环境。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第15章
2.4氮气发生器系统要求
除2.2段中的规定以外,本节的规定也须适用使用氮气发生器的惰气系统。
2.4.1系统要求
2.4.1.1系统须配备1台或多台压缩机,以产生足够的正压,从而能够输送第2.2.1.2段所要求的气体总量。
2.4.1.2须设有供气处理系统,以去除压缩空气中的游离水、颗粒和油痕。
2.4.1.3空气压缩机和氮气发生器可以安装在机舱内或单独的隔间内。在防火方面,单独隔间和任何已安装的设备须被视为“其他机器处所”。如果为氮气发生器提供单独的隔间,则该隔间须装设独立的每小时提供6次换气的机械抽气式通风系统。该隔间不得直接通往生活区、服务区和控制站。
2.4.1.4如果装有氮气接收器或缓冲舱(罐),则可将其安装在专用的隔间中、设有空气压缩机和发电机的单独隔间中、机舱中或货物区域中。如果氮气接收器或缓冲舱(罐)安装在封闭处所内,则只能从开敞甲板上布设通道,通道门须向外开。须为此类隔间提供适当的、独立的抽气式机械通风装置。
2.4.2指示器和报警器
2.4.2.1除第2.2.4.2段要求外,还要配备连续显示氮气发生器吸入端空气的温度和压力的仪表。
2.4.2.2除第2.2.4.5段要求外,还须配备声光警报,以表明:
.1电加热器故障(如安装)。
.2空气压缩机供气压力或流量过低。
.3空气温度过高;和
.4水分离器自动排出位置的冷凝液液位过高。
液货船管理与自评估关键绩效指标6.1.1要求为船队内所有船型的船舶制定适合的货物、压载物、货舱清洁和燃料补给操作的程序。该程序包括:
●保持安全的舱室环境。
●记录保管。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10.1公司应制定程序,以确保按照有关条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可以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保养船舶。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II-2章第4条
5.5.1.1对于载重量为吨及以上并于年7月1日或以后且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货舱的保护须通过根据生效的海事安全委员会.98(73)号决议配备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气系统来实现,除非主管机关可接受如第5.5.4段中所述的其他等效系统或装置。
5.5.1.2载重量吨及以上且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当运载第1.6.1条或第1.6.2条所述货物时,货舱的保护须通过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气系统来实现,除非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如本条5.5.4段所述的其他等效系统或装置。
5.5.1.3运行货舱清洁工序中使用原油清洗的液货船须装设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气系统以及固定式洗舱机。但是,年7月1日或以后且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须根据生效的海事安全委员会.98(73)号决议装设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气系统。
检查指南
船舶操作公司应为船舶惰气系统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制定程序,其中包括氮气发生器及其相关设备。
惰气装置的检查和保养记录包括缺陷及其纠正应保持在船。
该程序和记录可以为船舶计划保养系统的一部分。
建议在适当的地点张贴警示标志,以警示氮气发生器产生富氧废气的危害。
建议在设有空气压缩机、氮气发生器、氮气接收器或缓冲舱(罐)的处所的每个入口处张贴警示标志,以警示在富氮环境中窒息的危险。
建议检查官行动
●察看,如必要时审查,船舶惰气系统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的公司程序,其中包括氮气发生器及其相关设备。
●检查氮气发生器及其相关设备,包括(如有):
○空气和氮气压缩机。
○供气处理系统。
○变压系附或膜式制氮装置。
○氮气接收器或缓冲舱(罐)。
●验证以下声光警报器是否工作正常:
○电加热故障(如有)。
○来自压缩机的供气压力低或流量低。
○空气高温。
○水分离器自动排放处的冷凝水液位高。
●如必要,审查惰气系统的检查、测试和保养记录,并验证计划进度中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已进行。
●询问陪检高级船员验证其熟悉惰气系统的用途、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包括氮气发生器及其相关设备的危险:
○氮气泄漏导致环境缺氧。
○氮气发生器产生的富氧废气。
预期证据
●惰气系统的操作、检查、保养和测试的公司程序。
●氮气发生器惰气系统的厂家说明与保养手册。
●惰气系统的检查、测试和保养记录。
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
●没有船舶惰气系统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的公司程序,其中包括氮气发生器及其相关设备。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船舶惰气系统的操作、检查、保养和测试程序,包括氮气发生器。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以下危险情况:
○氮气泄漏导致环境缺氧。
○氮气发生器产生的富氧废气。
●惰气装置的检查和保养记录缺失或不完整,包括缺陷及其纠正情况。
●以下任何声光警报器失效:
○电加热故障(如有)。
○来自压缩机的供气压力低或流量低。
○空气高温。
○水分离器自动排放处的冷凝水液位高。
●服务于设有空气压缩机和氮气发生器或氮气接收器或缓冲舱(罐)的专用舱室的独立机械抽气式通风系统运行不正确。
●如果空气压缩机和氮气发生器、氮气接收器或缓冲舱(罐)安装在独立的隔间内,则此隔间的入口处未张贴安全进入程序。
●惰气发生器及其相关设备在任何方面有缺陷。
如果:
●在设有空气压缩机、氮气发生器和氮气接收器或缓冲舱(罐)的1个或多个舱室的入口处张贴的进入程序与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封闭处所进入程序不一致,或者,
●设有空气压缩机、氮气发生器和氮气接收器或缓冲舱(罐)处所的进入授权在检查期间不完全符合封闭处所进入程序。
则在问题5.5.1下记入1条相应的观察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