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治理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环保领域的重要板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全国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和湖长制体系,基本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我们在评价水环境质量时,一般主要是对地表水(饮用水源、河流、湖泊等),地下水、近岸海域等水质状况和变化规律进行分析评价。通过采用适用的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规范,对监测数据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为主管部门制定工作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目前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地下水质量标准(GB-)》、《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海水水质标准(GB-)》、《渔业水质标准(GB-89)》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日常工作中应用最多的就是地表水质状况评价,地表水主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根据地表水水域环境的特定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主要划分为五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是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的类别标准,进行评价。目前,地表水质评价项目共有项,其中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补充项目补充5项,特定项目80项。
地表水质基本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镉、铬、铅、汞、挥发酚等项目,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下表: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地表水补充项目主要为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共5项。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具体如下:
地表水评价一般采用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地表水质评价主要根据GB-中24项基本项目,其中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河流总氮除外)。
我们在评价湖泊、水库营养状态时的主要指标为:叶绿素a(chla)、总氮(TN)、透明度(SD)、总磷(TP)和高锰酸盐指数(CODMn)共5项指标。
断面水质定性评价主要采用单因子评价法,主要根据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情况如下:
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我们在评价河流、流域(水系)水质是,主要根据监测断面个数,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河流进行评价,河流、流域(水系)水质类别比例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河流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水环境质量监测已纳入日常例行监测范围且实行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有效地促进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地强化了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