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滥用的笑气可轻易在网上买到,制作教

凌晨3点多,姐姐发现妹妹没在家,于是出门寻找。楼道里,姐姐发现地下室有动静,便去查看,看到惊悚一幕——妹妹和另一女孩,两人眼神迷离,说话语无伦次,手舞足蹈,身旁散落一堆小钢瓶。姐姐立即报警,警方查明,两个女孩刚吸食了“笑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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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如用于发泡奶油,因此又被称作“奶油气弹”;同时也是一种医用麻醉剂,有轻微麻醉作用。

  近年来,“笑气”在国内一些地区的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流行起来,凭借“诱人”的名字吸引了不少追求新鲜与快感的年轻人,容易成瘾,甚至被一些吸毒人员当成毒品替代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文君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很多地区均发现了“笑气”吸食现象,且吸食人群不断蔓延扩大,危害巨大。但总体而言,当前“笑气”滥用问题仍然可控,建议加强监控、打击和预防工作,防止“笑气”滥用趋势进一步扩大。

  “笑气”可网上买到

  实际上,吸食“笑气”并不会让人真正发笑,而是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痴呆笑容。在我国,“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版)》,但尚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危险化学品,个人如何买到?

  记者近日在多个网购平台输入“奶油气弹”“笑气”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已经搜不到相关商品。但输入“奶油枪”后,可间接找到“奶油气弹”卖家。

  在淘宝,记者输入“奶油枪”后检索到许多卖家,然后随机点进名为“咖啡奶茶专用奶顶”的店铺,还未等记者开始咨询,客服已自动弹出消息:“欢迎您光临本店,我司仅出售奶油枪一奶油发泡器,国家明文规定网络平台禁止销售奶油气弹一奶油发泡剂一N2O,奶油气弹请到正规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

  记者随后拨打了该电话,电话显示位置信息是浙江西华,拨通之后对方称出售“奶油气弹”,询问“商用还是个人”?并表示,个人不卖,商用可以,但需要提供商用证明。

  之后记者通过相同方式又获得一个商家的号码,联系后对方同样询问“商用还是个人”?在记者回复商用后,对方未作任何核实,立即发来一个付款   记者扫码进入看到,里面有多种数量的“笑气”可供选择,价格不一,而且还可以看到过往的交易记录,显示每天够买人数都在30人以上。

  具体价格是“8g、1盒10支、45元,平均每支4.5元;8g、3盒30支、元,平均每支3.3元……”,同时还有加大版,Pro8.4g、1盒10支、50元,平均每支5元……”,购买数量越多,单价越便宜。

  记者还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和贴吧进行了尝试,都间接找到了卖“奶油气弹”的联系方式。短暂交流后,也许是因为有暗语的存在或者卖家比较谨慎,其中大多数将记者拉黑或不再回复,但也有一部分表示只要付款就能发货。

  制作教程充斥网络

  记者梳理以往案例看到,不少案例都存在不法分子非法加工制作“笑气”并对外出售的情况。“笑气”就如此好制作吗?

  情况确实如此。记者查询发现,在百度文库和贴吧,都能找到“笑气”的制作方法,有的帖子介绍的很详细,包括仪器、原材料、步骤等,有些甚至贴出几种不同的制作方法。

  如在百度文库中有这样一篇文章《笑气的制取方法讨论》,在开头交代了“笑气”的背景和特征,然后介绍制作遵循的原理,并列出了化学反应方程式,之后介绍需要用到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然后介绍制作过程,分步骤详细介绍操作过程,且标注有注意事项。文章后边还介绍了其他制作方法,详细记录了其制作过程,多次实验后总结。

  就帖子中涉及的仪器和原材料,记者登录购物平台发现很容易买到,而且不需要任何资质,就像买件衣服一样简单。而线下到化工用品商店购买,一般需要提供资质、用途或者单位证明。

  至于装盛笑气的容器小钢瓶,在购物平台同样可以轻易购买。

  记者注意到,上述类似的贴文在网上比比皆是,而且很详尽,遇到问题还可以进行讨论。

  危害大未列入管制

  吸食“笑气”危害巨大。湖北省禁毒办曾在其   吸食“笑气”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但“笑气”不属于毒品,也未列入《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李文君说,一般来说,毒品具有三个特征:成瘾性、危害性和违法性。根据目前的研究,“笑气”具有一定的滥用潜力,吸食“笑气”会对身体造成危害。但是,一种物质能否被称为毒品,主要看其是否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笑气”并不在这两个目录当中,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毒品。

  那么滥用“笑气”该如何处罚呢?

  对此,李文君说,对于吸食者而言,一些地区采用批评教育的形式进行处理,一些地区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处以五到十日不等的拘留处罚;对于卖家而言,主要是依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这样定罪的原因主要是年我国将“笑气”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但“非法经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其打击的对象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1万元以上才能进行刑事打击,而现实中,不法分子非常狡猾,关键的转账信息等定罪证据会随时清除,大大提升了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

  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对于“笑气”的管控目前处于什么状态?李文君直言,“笑气”的性质非常特殊,管控起来困难重重。

  他分析说,监管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管上存在漏洞。“笑气”流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笑气”的泛滥,一些工厂对购买“笑气”行为审查不严格,或是通过“熟人”私下将“笑气”出售,一些人则成立空壳公司购买“笑气”后,到农村、废弃工厂等分装成8克的小气瓶,转手赚取高额利润;

  另一方面,“笑气”是一种无机物质,同其他有机物毒品相比,在药动力学原理和成瘾机制上有很大的不同,相关研究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同时,一般的毒品要么在医学领域有一定应用,要么主要是为了获取快感而被生产使用,列管为毒品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不大;而“笑气”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很多领域用途广泛,一旦列管为毒品,根据我国禁毒法,只能在医疗、教学、科研领域根据需要进行使用,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则被排除或者需要严格的审批,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力。

  “是否列管,不仅要考虑其管理效果,还要考虑其实施的可行性,综合衡量管理成本与预期效果。建议采用更多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通过立法对‘笑气’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规范其非法经营该物质的量刑幅度,给公安机关更有利的打击依据;出台‘笑气’办案规范和案例指导,让民警熟悉‘笑气’的办案流程,更好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采取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向他们宣传‘笑气’的危害;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让暗处滋生的‘笑气’无处遁形。”李文君说,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已经探索出了一套很有成效的应对方案,可以在提炼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推广,相信不久的将来“笑气”滥用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对于笑气的管控,江苏某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笑气”的管理涉及政府各个部门,要把“笑气”问题纳入社会治理,一方面重点围绕“笑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建立完善许可、登记、排查以及整治工作机制,压实监管责任,细化管控措施,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从严监管“笑气”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加强公安、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抓共管。同时,要向广大青少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大力宣传法律政策以及吸食“笑气”的危害,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吸食“笑气”问题发生。

  李文君还建议,首先,组织科研力量对“笑气”的药理、毒理、成瘾性、依赖性、危害性进行研究,加强研发吸食“笑气”后的现场勘查、实验室鉴定技术及设备,为今后制订完善相应法规政策、做好执法监管提前打好基础;

  其次,针对“笑气”犯罪活动的特点,充分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加强情报信息研判,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和网安、情报、科信等部门的合作联动,建立智慧查处打击体系;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证据收集质量和适用法律准确;

  再次,严把源头准入的门槛,从严审批“笑气”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对“笑气”生产、经营、进出口、存储、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动态监管,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物流专项检查,协调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监管,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会同网信等部门加强社交媒体软件、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信息的监管,及时屏蔽删除销售、滥用信息,严防流入滥用渠道;

  最后,发挥好课堂宣传的主阵地,推动将“笑气”纳入现有毒品预防教育框架,在日常的普法教育、禁毒教育中普及“笑气”的特点、危害,增强青少年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结合各媒体平台制作短视频、漫画、图片等宣传载体,开展“笑气”危害宣传教育。

转自: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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