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人在一次操作中不慎坠入水冷塔中,两名工人遇难,工程负责人被判死刑
事故发生在山东,某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大强,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就安排员工上岗,桑某等人未办理工单,私自进入高浓度氮气区域,在施工过程中,桑某不小心跌落到了水冷塔,而另外一名工人在救援过程中跌落到了塔中,造成二人死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法院于年5月20日将该案的详细情况公布,并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大强,山东省济南市,年出生。
经审理,查明济南市某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莱芜某燃气有限公司的钢结构零星维修项目,并委托其员工大强担任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全面管理。大强入职后,未对员工进行“三级”的安全教育,便安排员工进入岗位。事故发生当天,大强并未针对桑某等参与作业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导致操作人员不清楚操作中的氮气水冷塔,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当日下午,桑某等人未办理工作证,私自闯入高浓度氮气区,导致桑某坠入水冷塔,杨某因缺乏急救知识,误入水冷塔。最后,桑某和杨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过检查,两个人都有很大的可能是窒息而死。事发后,桑某和杨某的家人得到了抚恤金。冶金公司的赔款是大强承担的。
大强的辩护人认为,他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谅解,并且主动认罪,对社会危害不大,且被害人违反了安全作业的规定,其本身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对大强的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大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责任事故。大强是自首的,主动投案自首,在车祸后积极参加了对被害人的抢救工作,并积极补偿了杨某家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家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减轻对其的惩罚。
对于其辩护人所说的被害人有过失,可以减轻其刑罚。由于企业、主管人员、安全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对安全事故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和过失,应当对各自的责任和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有关人员不能因为别人的责任或过错而减轻自己的责任,所以,对以上观点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说的大强社会危害不大这一观点。大强在操作中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造成两人死亡,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法院对大强的主要过失犯罪进行了一审宣判,并对其进行了三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