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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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好辖区安全稳定,香洲区全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治理。近期,香洲区继续对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

年8月26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用电设备(切割机、折弯机、焊机)的金属部分未接地或接零,沿地面敷设的临时用电电缆明敷没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液氮气罐、氩气瓶)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在液氮气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插座未接地线

年9月27日,凤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珠海某建材有限公司2名工人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罚!

年9月14日,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某西餐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擅自拆除厨房传菜口防火门和西南面疏散通道防火门闭门器的消防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擅自拆除厨房传菜口防火门

擅自拆除防火门闭门器

特别提醒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不符要求且擅自投入营业,罚!

年9月22日,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香洲吉大某台球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值营业状态,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台球室,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经调查,该单位存在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台球馆经营者张某某作出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与检测,罚!

年10月13日,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存在仓库内防爆灯不亮、漏气报警装置未通电、燃气瓶的空瓶和重瓶混放的违法情形。经调查,珠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构成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线裸露、漏气报警装置未通电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编辑:李方彪

初审:王圣、周尤曼

复审:蔡振丰

素材来源: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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